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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建筑大学,英文全称: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英文简写:BUCEA,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高校,具有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一体化培养体系的高水平、特色型重点高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本科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建筑大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西城校区)和北京市大兴区永源路15号(大兴校区)。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全面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平衡各地区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一)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若遇特殊情况,在保护考生利益的前提下,学校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专业级差;
(三)认可各地加分政策,加分到分专业;
(四)投档成绩相同情况处理:
1.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实行科目选科省份),城市管理(城市更新与运营)、工商管理(资产管理与商业分析)、法学、社会工作等4个招生专业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选考三科总成绩;其他专业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选考三科总成绩。
2.其他省份,依次比较文综/理综、数学、外语分数;
(五)考生提档后无特殊情况均不退档;
(六)所有专业入学前后均无美术加试;
(七)所有专业均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
(八)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一)外语考试语种要求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
(二)北京地区外培计划各招生专业要求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合作外方院校均为英文授课);
(三)按大类招生专业,入学后依照学院规定时间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分流主要依据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和综合成绩排序。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
学校原则上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无其他特殊要求。
(一)色弱限报:建筑类(建筑菁英班)、建筑学(实验班)、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环境设计;环境科学(碳减排碳中和)、环境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环境生态工程(城市生态环境修复);
(二)色盲限报:除同色弱限报专业外,还包括交通工程(智能交通)。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学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中,法学、社会工作、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城市管理、工商管理专业为4200元/学年/生,其余专业为4600元/学年/生。
住宿费根据条件的不同,按照每学年600-1200元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政策,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新生本人需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者需当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按规定日期和地点到北京建筑大学相应校区报到。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监督投诉方式
学校招生网址: https://zsb.bucea.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8322507;
监督投诉电话:010-61209094。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由北京建筑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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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工业大学 工商管理 近三年录取数据复盘💥 分数趋势图:2022-2024 年分数呈 “波动状态”年份录取批次最低分位次平均分招生计划选考科目要求2024.0本科一批536.02449.0无数据2.0文科2023.0本科一批510.03044.0无数据4.0文科2022.0本科一批518.02477.0无数据3.0文科二、天津工业大学 工商管理 2025 年最低分预测模型🔍 预测依据:位次法:近三年平均位次 ±5% 浮动区间,2025 年建议位次锁定 2524-2790 名分数法:结合近年分差波动,最低分预计在 510-536 分(注:最终以学校官方发布为准)💡 考生报考建议:冲刺党:分数预测 510 分,位次进入前2524名更有把握稳妥党:分数落在预测区间中位数 518 分,搭配 “冲稳保” 志愿策略新高考地区:选考科目需满足 文科 必选三、报考避坑指南(更多高考信息搜索学业有方小程序获取)⚠️ 2 大关键注意事项:同分不同位:使用 内蒙古 地区近 3 年《一分一段表》精准换算位次,避免单纯分数对比专业特殊要求:部分专业有 单科成绩 / 体检 / 面试 限制(如外语类专业要求英语≥120 分)四、备考冲刺策略🎯 分阶段提分方案:一轮复习:重点突破 文科二轮冲刺:刷近 5 年真题,聚焦 [高频考点]志愿工具:微信搜索获取 《学业有方小程序》智能选校推荐,详细一分一段表等✨ 现在报考面临这些问题?▫️ 分数刚好在预测区间边缘,如何精准定位?▫️ 选考科目不符合要求,是否有替代方案?▫️ 想了解 XX 学校专业真实就业去向?👉 立即点击右下角咨询升学规划师:✅ 免费获取《获取国内外升学专属解决方案》▶ 近 3 年录取数据 Excel 表(可下载)▶ 同分数段考生成功案例拆解▶ 新高考选考科目匹配度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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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25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25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4401154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学院路一号,邮政编码:52840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文科类、理科类),艺体类(美术与设计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历史类、文科类为外语、语文;物理类、理科类为外语、数学。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美术与设计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
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按一定比例合成综合分,以综合分作为投档总分出档的省(区、市),按照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择优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未按综合分出档的省(区、市),根据招生省份相关招生工作规定出档后,学校将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总分(含政策性加分)×60%+术科统考分数×2.5×40%,以“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考生综合分相同且无排位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顺序为: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术科、外语。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不招单色识别不全者;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考生。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普通类专业学费32000元/生·学年;美术与设计类专业学费3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2000元/生·学年(带空调)。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捐助的奖学金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具体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处(http://zsb.zsc.edu.cn/)及学生工作处(http://xgc.zsc.edu.cn/)网站查询。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0-88888611、88888612
传真:0760-88324586
电子邮箱:zsb@zs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s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zsc.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熊老师
监督电话:0760-88311016
传真:0760-88311016
电子邮箱:jjw@zs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5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授权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点击深入了解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